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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3月11日 11:08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期间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相关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市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用地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恢复原地类,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解除后,在切实做好被占地群众和单位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挂账使用。

二、持续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保障生活生产急需使用的设施农用地,可由经营者拟定项目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即进行生产及建设。疫情解除后,由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审核备案信息,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

三、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合同约定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的,可按程序与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顺延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事宜需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延期期间,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工矿仓储项目,因受让人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自一级响应解除后至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土地出让金利息,相关事宜需在补充合同中约定。

四、合理调整土地履约监管方式及开竣工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工作。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具体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认定。

五、适当延迟矿业权延续申请提交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市级有效期届满的矿业权许可证,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延续的,可推延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六、推行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有需求的建设单位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的,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适当允许预办理不动产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用地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用地单位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须先行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八、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服务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合肥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社会公众可以网上申请服务、邮寄办件材料,实行“网上受理、不见面审批”,并提供证照邮寄服务。因受相关行业暂缓复工影响,无法提交纸质版方案文本、施工图等申报材料的,建设单位可先行提交电子材料,并书面承诺待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经办部门同意后,可以容缺受理,发放相关证照。申报单位确需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报材料、领取证照的,可提前线上预约,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措施的前提下,可提供现场受理、办理服务。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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