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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

2020年02月21日 15:56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巩固全省粮食生产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重要性

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项管长远的战略性系统工程,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十二五”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部门协调、整合资金,通过实施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资金、技术和自然条件等的限制,全省耕地少、地块散、质量差,靠天种地、靠天吃饭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依然是影响全省粮食生产的短板,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一规划布局、制度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和上图入库,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提升全省粮食生产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一优两高”和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重点,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突出抓好农田水利、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持续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增强全省粮食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粮食生产潜力,先易后难,先水地后旱地,优先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成高标准农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田水林路电综合治理,实现土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使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健全机制、依法管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时确权登记,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切实落实省、市州、县级政府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广大农民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筹资投劳,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建成390万亩集中连片、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43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全省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00万吨以上。

三、扎实开展评估与规划工作

(四)摸清高标准农田底数。各地要运用空间地理信息技术、卫星遥感影像等手段,客观调查“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估,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位置准、情况明”的目标,为进一步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夯实基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农田生产潜力等,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重点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建设及改造工程衔接。结合“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成果,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提质改造、填平补齐、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项目储备。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库质量。先易后难、科学有序地安排项目,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七)统一规划布局。建立省、市州、县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布局、重点区域,细化实化重大工程。水土田林路综合规划,增强规划设计水平,确保规划设计质量。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积极稳妥安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在东部地区和环湖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一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工程概算定额。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合理确定项目规模。科学核定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类型的投资标准。综合考虑农牧业农牧区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组织实施。依据自然资源、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等承载能力,安排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一验收考核。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实行县级自查验收、市州级竣工验收和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定期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少安排或不安排农田建设项目,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统一上图入库。依托土地利用现状图,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按时、全面、真实、准确的把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技术支撑。制定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评估和监测评价等办法,推进《高标准农田规划设计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等编制工作,逐步建立起与全省农田建设和建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点,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引进和大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水平。大力推广良种良法,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单产水平。加大对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规划实施提供智力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保护利用。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依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标准农田上进行损毁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防止“占优补劣”的现象发生。以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为契机,立足绿色发展,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探索建立合理的耕作制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运用综合措施不断培肥地力,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把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放到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规范办理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市州、县要合理保障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受益主体开展日常性工程管护的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做好专业人员调配,加强技术支撑,保障资金投入等工作。市州、县要落实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切实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保障、制度有保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方面密切配合,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合理保障财政投入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落实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激励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在债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支持符合公益性资本性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投入和债券偿还、贷款贴息等。(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绩效管理。严格实行属地责任制,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目标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度制度。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增强目标考核、项目实施进度监管力度,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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