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减免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承租人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租了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可减免部分租金。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减免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承租人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济南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中,依法与济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签订经营性公建承租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享受2020年2—3月租金免收、2020年4—7月租金减半的扶持政策,2020年7月底前租赁合同到期的,房租减免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此外,在减免方式方面,《通知》明确将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抵、退、延、减几种,已缴纳房租的原则上用于冲抵下半年应缴租金;已缴纳租金且合同到期需退租的按实际减免予以退还;尚未缴纳租金的,可延至疫情结束后按应享受标准缴纳。
需要申请减免的承租人,可向所在小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进行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申请办理时间,将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并公布。各区县住建部门也可对自行持有的政府投资类公租房小区公建房租制定减免办法。
附政策原文内容: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减免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承租人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建住字〔2020〕2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支持作用,帮助我市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承租商户共克时艰,现就减免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内容
减免对象指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中,依法与济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签订经营性公建承租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减免内容指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房屋租金,不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二、减免时限
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3月,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4月—7月。租赁合同在2020年7月底前到期的,房租减免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三、减免方式
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缴纳实际,采取抵、退、延、减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对于已缴纳房租的,原则上所缴租金用于冲抵下半年应缴租金;对于已缴纳租金且合同到期需退租的,按实际退还应享受的租金减免部分;对于尚未缴纳租金的,可适当延后至疫情结束后且直接按应享受减免标准缴纳租金。
四、减免手续办理流程
公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承租人向所在小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房租减免申请相关资料;
(二)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进行确认;
(三)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
本通知所述租金减免手续申请办理的规定时间,将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并公布。
五、台账管理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要做好台账管理,待减免相关事宜办理完结后,将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县住建部门可结合本通知,对自行持有的政府投资类公租房小区公建房租制定减免办法。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