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巧家县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巧政办发〔2020〕3号),那么,巧家县土地、林地及其他地类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青苗及附着物怎么补偿?
巧家县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巧家县城镇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或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19年10月11日、10月20日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精神。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平稳征迁的原则。
(二)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乡镇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拟征收面积
征地拆迁范围白鹤滩镇黎明、大坪、旱谷地3个村(社区)部分土地和房屋,拟征收面积以实际测量确定的面积为准。
四、安置方式
本次土地征收安置补偿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即: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集体(单位)或农户。
五、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调查
土地面积参照设计图投影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地类别、面积、地上附着物以实际调查核实登记确认为准。具体分为:
1.耕地。种植粮食、蔬菜,有少量零星果树的土地,包括水田和旱地。
2.园地。果树已挂果,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为30至80株;果树未挂果,每亩种植密度80株以上;嫁接桑树,每亩种植密度1200株以上。
3.林地。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单幅地块面积0.2亩以上(含0.2亩),生长树木符合密度标准的林地,按树种属性纳入林地调查,其范围内的各类林木均不作为零星树木调查登记。单幅地块面积小于0.2亩土地上的林木,按零星林木调查登记。
4.草地。包括人工草地和天然牧草地。
5.宅基地。已用于农村居民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6.未利用地。荒坡、荒山。
(二)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征收土地面积按实际测量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由用地单位、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现场指界测量、现场核实、共同签字或盖章认可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供用地。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征迁工作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测量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六、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审批
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拌和场、钢筋加工棚、进场临时道路、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临时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申报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年补一年、占一季补一季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申请使用年限,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及2年的土地熟化费,即: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使用年限+2)×平均年产值+地上附着物),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按永久性用地标准进行补偿。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后若因工期较长确需超过2年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延期。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占用其他地类的,按相应地类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按相应地类标准支付了补偿费的临时用地,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清点造册,移交县相关部门管理。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涉及的房屋以项目用地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一)房屋调查与认定
1.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分类进行调查,主要分为居住用房、商业用房、畜圈、加工房、储物房(包括碳房和简易房等)生产用房六类用房,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混、土木五类。
2.认定房屋的必要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2.2米(包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3.层高确定。指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平面墙)之间的高度。
4.房屋面积确定。按照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各层面积均以外墙体为界,测量房屋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5.非标准房(1.2≤层高<2.2米)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的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二)房屋、附属设施拆迁及补偿
1.房屋拆迁及内装修的征收补偿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村民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司与当事人共同完成实物量调查核实,评估公司提供经认可的评估数据成果进行计算补偿。如被拆迁当事人对建筑面积计算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和计算。如复测计算误差小于等于3%的,委托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进行计算;复测计算误差大于3%的,委托费用由原委托单位和原评估公司承担,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进行计算。
2.征收宅基地的标准参照旱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附件4执行,表中未列出的构筑物参照当前市场价执行。
3.被安置户原居住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征收有关规定办理。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2000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面积确定标准(畜圈、碳房、简易房、加工房等生产性用房不计入测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包含100平方米),每月支付1000元;面积在100至18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支付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包含180平方米),每月支付2000元。时间按6个月计算,款项一次性支付。
6.房屋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以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总面积大小进行奖励,即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1万元;大于100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1.5万元;大于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万元,抢修抢建住房面积不纳入计算。
7.人口奖励: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完毕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协议7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拆除的,户均人口3人及以下的(含3人)每户奖励0.8万元,3人以上的每户奖励1.2万元。
8.本次房屋拆迁以自行安置为主,原居住宅基地补偿费兑现到安置户,房屋征收后没有房屋居住的由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自行选择符合规划的地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标准自行建房,并按照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9.自行安置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避开基本农田、地灾点、采矿探矿区,减少耕地占用,尽量使用空闲地、未利用地。
10.无法自行安置而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指导选择符合规划的安置地点,拆迁户与符合规划地块内的农户自行协商流转宅基地,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协商流转,安置点内适当考虑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超12米,根据需要设定。宅基地和公共通道用地的单价不得突破本次征地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即每户家庭人口只有1至2人的,安置面积每户8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的按人口计算,每人3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150平方米。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土地,流转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具体工作由村委会统筹组织。
八、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土石混1400元/冢,砖石混1800元/冢,单包坟2400元/冢,双包坟3400元/冢。坟主迁坟自行落实地点的,单坟按600元/冢给予坟地补偿,双坟按1000元/冢给予坟地补偿,迁入储备坟地的不给予坟地补偿。
坟墓搬迁奖励:按迁坟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每冢坟墓除征收补偿外给予500元奖励,不分类型。
九、专项设施拆迁补偿
(一)农田水利设施、生产用机电设施、民用电力线迁建由产权单位编制预算方案报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竣工后提交竣工报告进行一次性补偿结算。
(二)电力、通信、广播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建由产权单位负责,编制改迁预算方案报批执行,竣工后提交竣工报告进行一次性补偿结算。
十、特殊个案(煤矿、砂石场、砖厂等)拆迁补偿
特殊个案如无补偿标准,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盖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昭市国土资〔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与产权人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和计算。如复测计算误差小于等于3%的,委托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房屋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进行计算;复测计算误差大于3%的,委托费用由原委托单位和原评估公司承担,房屋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进行计算。
十一、其他
占用原有公路(通村公路、村组公路、农户自建连接路等)及沟渠拆迁补偿。所占用土地未作补偿的,本次征地列入征收,补偿费兑付给村民小组集体,按相邻土地现状进行补偿。如需进行还建改移,还建的道路、沟渠只对因还建改移新增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补偿,占用的原道路、沟渠土地及工程设施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优惠政策
(一)承包土地被全部征收完,达到相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完备相关手续后可实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的相应政策。
(二)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行承担),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巧政发〔2011〕24号)精神落实。
十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移交的可给予建筑重置评估价40%的拆除补助,提前拆除并移交的再给予建筑重置评估价20%的补助。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自行拆除和移交的,启动法律程序予以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
(二)房屋少批多建的,超建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村(社区)、组或农户,应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对不配合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或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严禁将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若有发生,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自征收通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及抢修抢建的房屋和地面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十五、本实施方案由巧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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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林地及其他地类征收补偿标准
3.征收耕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4.其他构筑物、附着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