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早报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时,可向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
此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作者:赖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