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表示对于地方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且既往不咎;仅仅对将来出台的优惠政策,要求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去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将被搁置,通知表示“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作为预算管理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避免各地出现恶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竞争,去年12月份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清理不合规的优惠政策,涉及到税收、非税、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多项内容,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清理情况。
该专项清理工作若按部署进行,诸多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费负担有望提升。今年3月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优惠政策清理活动会全国统一部署,但在宏观经济形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当下,会根据经济情势作出安排。言下之意是,专项清理活动科可能会推后。
5月11日,国务院发文则进一步明确,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不确定将延后到什么时候;本应该全国一盘棋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成政策若确需调整,交由地方政府自行稳妥进行。
上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3.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4.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5.《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