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那么,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是怎样的?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甬政发〔2018〕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之比进行换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l‰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18%。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附属储藏室、架空层,按评估价值的50% 给予差价结算补助;车库、车位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设置电梯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住宅房屋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年前,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根据其经营年限和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补助。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助计算方式为:(按商业房屋评估价值-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0%×经营年限/10。经营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纳税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下列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住宅房屋为10%;非住宅房屋为5%。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下列比例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4%;非住宅房屋为2%。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余政发〔2015〕2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余政发〔2015〕43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