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政府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那么,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松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010〕2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划分为城区(即城区32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宿松县城市总体规划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两类(县经开区临江园区和东北新城除外),高铁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比照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第三条 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三种: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一种:宅基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城区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自愿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同一建设项目安置房价格选取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取的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不得有管理、经营、业务等实质性关联。
(三)安置面积计算。主房屋建筑面积纳入安置面积计算;独立于主房屋建筑之外的附属房屋面积不纳入安置面积计算。
(四)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的顺序。同一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按签订征收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完全拆除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
(五)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选址,其用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安置房按住宅楼套间形式进行设计,面积、户型设计应充分结合实际,做到实用、美观、经济,满足安置需要;安置房建设由征收人委托本县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置所涉房地产评估
(一)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对主房屋建筑采用房地合一的方法(容积率设定为1.6)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对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及附属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每户宅基地小于或等于160㎡的被征收房屋,按宅基地实际面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确定房屋市场评估价;每户宅基地大于160㎡的被征收房屋,设定160㎡宅基地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得出房屋价格,超出160㎡的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价格计入房屋价格,确定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选取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取两家评估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市场评估价。
(三)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核定。
(四)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成本价。对主房屋建筑、房屋装饰装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及附属房屋,依据评估时点同期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单项工程平方米造价(扣除取费部分)及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物特征和成新率,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成本价。
所有房地产评估结果均依法公示。
第五条 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征收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扣除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的25%-70%计)以及相关建房办证费用后,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安置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但每户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过250㎡。
3、由于安置房户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对应的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可适当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但超出面积不得大于30㎡。
4、未实行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家庭户,按安置房成本价安置一套60㎡以内房屋。
(三)房票安置(产权调换)
1、选择房票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同被征收人进行结算;产权调换的房源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与房源单位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3、房票安置的,执行《宿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松政〔2016〕1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按房屋成本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并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区域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
(二)被征收人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已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自有住房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
(三)在同一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但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的,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分户安置。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评估,按评估成果签订征收协议,领取补偿,腾空(拆除)房屋,让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安置不服,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违法建设处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设,需经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相关政策、技术支持。属于违法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主动拆除的,比照县“两违”政策,对其建筑物和用地处罚到位后,可按同一建设项目房屋价格评估标准给予补偿;不主动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收人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强制拆除。
(二)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不予补偿,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收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强制拆除。
第九条 房屋搬迁及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按每户6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安置现房或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房票安置的,按8个月计发;安置期房的,按过渡时长据实结算;宅基地安置的,按拆除房屋交出宅基地至安置宅基地的时长另加8个月结算。
第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可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
1、经营性商业用房停业的,凭征收公告之日前一年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0元;附属于经营性用房用于堆放存贮货物的不予停业补助。
2、生产性工业厂房停产停业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140元/㎡。
3、对于无厂房的生产性场地(如预制构件场地等),按实际用地面积一次性补助40元/㎡。
征收前实际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补助。
(二)搬迁费用
1、营业用房补助20元/㎡。
2、厂房、仓库补助15元/㎡。
3、办公用房补助8元/㎡。
房屋空闲,没有物品搬迁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奖惩政策
(一)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6%的签约奖励,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成本价6%的签约奖励,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之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另行奖励2万元整。
(三)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5%缴扣;在规定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推迟1天,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多缴扣5%,直至缴足70%。
第十二条 已享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再次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优惠政策。
已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重复享受集体地上房屋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县经济开发区临江园区和县东北新城按各自原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启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按原征收方案落实补偿安置;本办法发布后开展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制定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