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望政办发〔2019〕13号),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那么,长沙市望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申请?
长沙市望城区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改善中低收入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办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目标,我区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鼓励中低收入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住房解决基本入住需求,形成租补结合的长效住房保障措施。
二、申请条件
公租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城区范围内中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方式。
(一)申请对象
本区城镇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离异、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落户前为非本区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满两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区城镇常住户口后可折抵两年),申请对象在本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本区城镇范围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本区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在本区城镇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本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在本区城镇范围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本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持有本区居住证,与城镇(含望城经开区、铜官循环工业园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本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在本区城镇范围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本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二)收入认定
本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参照《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长民发〔2018〕50号)规定分为三档: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本区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含);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月1893元(不含)至2524元(含);
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法认定家庭收入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中等偏下等次。
(三)其他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或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租住房屋、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
社区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在社区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复审。资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资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住房保障资格单》,公示有异议的,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社区进行调查核实。
四、补贴标准
1.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 1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一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2.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实行梯度补贴,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14元/月/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8元/月/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发放。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4.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五、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后的下一季度第一月向住房保障家庭(个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区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补充。
六、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个人)应当在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住房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互通共享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的居住证管理、家庭人口的核实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查询工作;区人社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对象工商登记情况的核实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公租房货币保障资金预算、拨付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住房保障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租赁补贴和本区其他人才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领取租赁补贴后,经批准落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自批准落户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符合本区城区城镇户籍申请对象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三)申请家庭(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九、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