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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征占用土地补偿政策:征占用土地补偿多少钱一亩?苗木怎么补偿?

2019年11月22日 11:21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9年11月15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规〔2019〕009-县政府002),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那么,靖边县征占用土地补偿多少钱一亩?苗木怎么补偿?

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

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在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过程中切实保护群众利益,使各类用地的补偿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地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用地审批程序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有关文书,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预申请,签定《统征土地协议》,全权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法律规定与所在乡镇、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等方案,进行征收土地预告知、听证告知,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二)市级及市级以下立项的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用地规模、类别,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统征储备,经上报审批后方可提供使用,或在储备土地中根据用地类别,依法划拨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

(三)临时占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用地坐标位置、用地申请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使用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实地核实位置、地类、面积,组织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核算应收取的费用并签注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用地单位在上报审批前,应到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前置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五)用地单位须持正式批准文件后方可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与乡镇、村组或个人商谈用地条件;不得在未经批准前施工作业;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一经发现,即视为违法用地,各有关部门应对其严肃查处。

第三条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及补偿安置标准

(一)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包括农作物桔杆等在内的综合年均产值):

水浇耕地2200元/亩;

滩旱耕地1400元/亩;

梯田、台地、坝耕地1350元/亩;

坡旱耕地1201元/亩;

园地根据灌溉条件和土地平整情况参照耕地执行,水浇园地2200元/亩,滩旱园地1350元/亩,梯、台、坝园地1350元/亩,坡旱园地1201元/亩,树木按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天然草地、林地600元/亩;

荒地(未利用地)500元/亩;

退耕还林地参照林地执行,树木按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辖区土地征收按区片地价执行(详见附表10),临时用地标准全县范围一致。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按上述所规定地类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当时损坏青苗的,除补偿年产值外,另外,按水浇地1200元/亩、旱耕地900元/亩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费。对于临时用地使用期在一年内但影响两年种植收成的,应按两年予以补偿。

(三)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征地,根据城市规划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等各种因素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其它区域土地补偿费,根据实际按其地类一般不超过年产值的12倍,安置补助费按其地类一般不超过年产值的13倍,两项合计一般不超过年产值的25倍。涉及乡村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偿。

(四)人工草地属水浇地种草的按水浇地予以补偿,其他人工草地按邻近旱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空闲的草田轮作地三年内种植的,按相邻旱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三年以上荒芜未种植的,按天然草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因人工草地属一年种植多年受益,与农作物种植略有区别,在补偿时除补偿当年费用外,还应按同等耕地类别补给青苗补偿费;属于科技试验示范的人工草地,应考虑当时的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差异,据实补偿。

(五)苹果、梨、桑、枣、桃、杏、葡萄等多年生经济类园地,除树木按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外,土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六)临时占用退耕还林地的,树木按林木补偿标准补偿,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除此外,还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补偿年限和标准,由用地单位将政策补助费上缴县林业局,县林业局重新安排退耕户造林。

(七)临时用地的,当年产值补偿由土地经营者所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占用宅基地的,按相邻地类进行补偿。

(九)管线临时用地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管道埋设作业带范围不允许修建构建筑物和耕种深根植物,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内用地,必须确保“零压占”,此范围内的管线铺设施工占用土地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的40%执行,没有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管线铺设施工作业带外临时用地按照占用地类的年产值2倍补偿;占用建设用地的应永久性征收,管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主动避让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县城城区;与县域内重大工程冲突时,应主动避让或无条件搬迁。

第四条地面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和房屋装修等级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2、3)

(二)地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5)

(三)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四)乔灌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五)常绿树种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六)苗圃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9)

(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区片汇总表(详见附件10)

(八)因工程建设损坏不属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管理的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3000元,拓宽的部分按实际征收,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道路原貌。

(九)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杆和输油、输气管线埋设界桩的补偿:栽设杆、桩(含扯线)时,一次性付给土地承包者补偿费用,其中占用水浇地每杆(桩)补偿300元,占用旱耕地的每杆(桩)补偿200元,占用其它地类每杆(桩)补偿100元。架设铁塔应按永久征地标准执行。架设线路过程中,对其土地及附着物有损害的,应按损害程度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方负责按规定复垦。

(十)占用种植中药材的土地补偿:如果药材已成熟,应由土地经营者收获后再占用。如未到收获期占用的,则应按已种植年限依据当时的收购价估算补偿。种植作物的补偿应根据其季节和种类结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方负责按规定复垦。

(十一)其他未列在本标准范围内的,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后作价赔偿。

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定参照《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执行。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验收。

(二)土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砖厂、沙场、石场、取土场等资源开发的用地,在批准临时用地前要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方案经评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复垦方案设定的复垦投资金额建立三方共管账号,按照约定的设计标准复垦到位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分段验收,逐步支付复垦资金。

第六条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临时用地损坏的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根据其权属和经营性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除按国家规定应收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侵占、截留、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得侵害农民利益,对违反规定者,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7〕4号)同时废止。在本暂行规定出台前,已开工建设并确定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完成清点附着物的项目,继续按“靖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之后征占用土地补偿除国家、省、市对个别建设项目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标准执行外,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一)单位:元/平方米、米、座、个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一)

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二)单位:元/平方米、米、座、个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二)

3.房屋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房屋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4.地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地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5.地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二)

地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二)

6.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一)单位:株、元

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一)

7.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单位:株、元

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8.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一)单位:亩、元

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一)

9.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二)单位:米、亩、元

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二)1

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二)2

10.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区片汇总表

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区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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