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那具体有哪些规定?
意见表示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要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即坚持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与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在推广ETC业务普及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并完善高速公路结算体系。
在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
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合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
同时,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