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政府印发《光泽县城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对光泽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的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补偿。那么,光泽县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光泽县城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实施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有效改善城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光泽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的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具体以地块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适用期限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光泽县住建局。
(二)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以具体征收地块实施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和用地面积及户数的认定
(一)成立产权认定小组
成立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住建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城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产权认定小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收户数认定
被征收户数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所有持的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登记信息上记载为准,一证一户。
(三)具有不动产权有效证件的房屋、土地的认定
房屋产权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登记信息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有异议可申请测绘复核);房屋用地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登记信息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四)未经登记的建筑(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房屋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四周有围护,层高2.2米以上,能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交房、签订协议的,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实面积,由县产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有建房审批或用地审批手续的,予以认定产权面积。
(2)由于单位和企业改制,由原单位和企业建设的、作为有产权的主体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属房,按一定比例予以认定产权面积;未认定产权的部分,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住户自行搭建的附属房,对其进行测绘,并按测绘、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其中50%按房地产评估价补偿,另外50%按评估重置价补偿。
(4)除以上被认定附属房之外,其他结构简易或层高不足的建筑按简易附属房给予货币补偿。
(5)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测绘核实,给予货币补偿。
2.未经登记的房屋建设用地。用地业主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城市管理局、城区房屋征收组及有关乡(镇)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房屋用地面积和使用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认定
(一)房屋用途认定
1.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有效证件或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
2.住宅改作营业性用房,按以下方式予以认定用途:
产权人在1990年4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将沿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住宅改作营业性用房,并持续使用至征收项目启动之时,持有不动产权有效证件和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始营业佐证资料,或市场监管、税务机关开据的税费缴交凭据),可以按营业性用房认定。
(二)土地性质认定
以不动产权有效证件或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准。
七、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以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并参考正在执行的计税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不论新旧、不论结构、“征一补一”等面积调换原则实施。产权调换后剩余可调换房屋面积在35m2及以上的,可再申请调换一套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房屋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m2及以内的部分按房地产评估的市场价的70%结算,2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房地产评估的市场价结算。调换后剩余的可调换面积不足35m2或超过35m2但不愿再调换的,可按货币补偿的标准结算补偿款。
(二)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等,按房地产评估的市场价值(含土地价值)给予按货币补偿上浮5%进行补偿。
(三)特殊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参照本方案第十六点另行协商确定。
八、被征收人临时过渡
(一)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和办法
1.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安置房为期房的,从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的实际过渡期,在领取安置房之日起再给6个月的装修过渡期。安置房为现房的,住宅过渡期为6个月,营业性用房过渡期为3个月。
2.临时安置过渡办法。①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进行临时过渡,也可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进行临时过渡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承担。被征收人接到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钥匙的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将周转房退还给县房屋征收部门。
(二)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计算补助费。
1.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住宅每平方米每次补助10元,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次补助12元。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补助,每次每户补助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标准。(1)住宅。从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房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补助,每月每户补助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交房之日起至接到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钥匙的通知之日后,再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使用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2)营业性用房。过渡方式为自行安置过渡,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腾空并交房之日起,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0元。
3.被征收人使用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过渡的,接到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钥匙的通知后6个月内,未将周转房退还的,从第7个月起按16元/m2标准缴交房租给县国资公司;当被征收人接到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钥匙的通知后满12个月,仍未将周转房退还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收回,产生的费用及其他一切后果由被征收户承担。
九、被征收相关补偿标准
(一)附属房屋和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四周有围护、层高2.2米以上、具备实际使用功能的房屋,屋主能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交房并签约的,作为主体房屋配套使用,经产权认定为附属房的,按房地产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补偿。除以上被认定为附属房之外,其他结构简易、层高不足的建筑按简易附属房处理,屋主能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交房并签约的,按4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200元/m2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二)不动产(特指土地)有效证件范围内空地的补偿标准
对不动产(特指土地)有效证件范围内空地(即登记的土地面积扣除已补偿的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国有土地出让地。根据原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折算成剩余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返还,再按国有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划拨地。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的,按县政府发布的相应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的,根据认定的面积,按120元/m2标准补偿。
(三)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参照《征收范围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价格表》(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附属物补偿价格表》(详见附件2)标准,每年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
(四)水表、电表、数字电视、电话立户费的补偿标准
按房屋征收时各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报停、迁移或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安置房相关的立户手续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五)安置房装修补助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确认的产权面积,按80元/m2标准补助装修费。
(六)营业性用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在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开始之前,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房屋征收时仍作为营业性用房经营,且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营业性用房,按第三方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该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费的10%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房屋征收相关优扶标准
(一)货币补偿的奖励补助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并能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给予房屋货币补偿费的10%作为公摊补助;
2.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给予450元/m2的奖励,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给予500元/m2的奖励;
3.住宅按可置换安置房面积给予房票补助,补助标准为货币补偿单价与被征收房屋就近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二)差价优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单位面积差价以及安置房楼层差价。
(三)住宅高层安置房(电梯房)公摊面积补助标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的10%标准补助安置房面积。
(四)私人自建住宅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的15%予以补助;被征收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的8%予以补助,补助安置房面积或按货币补偿标准折合货币补助;被征收房屋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不予补助。
(五)物业费补助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前5年的物业费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80%、被征收人承担20%;5年后,安置房物业费由安置房内住户按市场标准自行缴纳。
(六)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提供保障房予以安置。
(七)搬迁交房奖励标准。为鼓励尽早签订协议、搬迁交房,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依据时间节点实行分阶段奖励。
1.签订协议奖。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时间,住宅分别给予50元/m2、40元/m2、30元/m2奖励;营业性用房分别给予200元/m2、150元/m2、100元/m2奖励。
2.搬迁交房奖。按搬迁交房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给予住宅50元/m2、营业性用房200元/m2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3.一次性奖励。按搬迁交房的时间,不论住宅、营业性用房,再分别给予每户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八)装修奖励标准。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再给予40元/m2装修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在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再按每户每月50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奖励。
十一、款项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书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人50%的总补偿费;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补偿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金等优先用于结算调换安置房的差价款。结算后仍有结余的,在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余款;结算后不足款项,由被征收人在拿到安置房钥匙前一次性向安置房产权单位结清。
十二、安置点选址和建筑质量标准与要求
(一)安置地点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具体分为四大片区:坪山片区(含梅树湾),镇岭、武林路片区,城南片区(以西溪为界以南片区),城西片区(茶市街至三中一带),相同片区内的安置均为就近安置,遇具体项目再作具体安排。确需异地安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片区房屋的市场价,被征收户按该价差进行补交或退补。
(二)建筑质量标准与要求
采取回购商品房或由国有企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配套基础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具体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十三、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一)谁先搬迁交房,谁先选房。
(二)搬迁交房时间以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被征收人将“两证”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县房屋征收部门的时间为准。被征收人配合县房屋征收部门完成房屋验收手续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搬迁交房的顺序,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顺序号凭证。
(三)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及安置房户型中进行选房,逾期视为自愿放弃选房顺序。
十四、城区零星危房收储的补偿办法
(一)零星危房的认定
1.经依法确认并公布属于建档立卡危险住房或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低洼地带的危险住房;
2.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位于近期规划建设的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城市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成幢连片的老旧公有住房;
3.土地、房屋面积认定办法详见本实施方案第五点(被征收房屋和用地面积及户数的认定)。
(二)零星危房收储的实施
由产权人自愿申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公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县城区房屋征收组指导合同审核签定,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支付补偿金。相关单位职责具体按照《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光政综〔2016〕188号)予以落实。
(三)零星危房收储的补偿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危房(含附属构筑物)价值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货币补偿费10%的标准奖励。
2.采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费按危房确认的产权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助,每月每户补助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
3.搬迁费补助标准。给予一次的搬迁费补助,按危房确认的产权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
4.其他相关补偿。按本方案前款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证有效范围内的空地予以补偿;对房屋之外的附属物给予补偿。
十五、公房私住的安置补偿办法
(一)公房私住安置补偿的实施
公房私住户的搬迁由公房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县城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并做好安置补偿。
(二)补偿、补助标准
按本办法前款的规定对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物、附属房和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水表、电表、数字电视、电话等立户费给予补偿;给予一次的搬迁费补助。
(三)搬迁奖励标准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依据搬迁时间节点实行分阶段予以奖励,标准分别为每户6000元、3000元。
(四)安置办法
因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属房屋征收范围的公房,居住在所属公房单位的职工,没有参加原单位房改或享受房改政策,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筛查在本县境内无住房信息的,提供所属公房单位、本人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选择租用原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或购买限价商品房。
1.租用公房。租用的公房应符合基本的入住条件,房租按当时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3计算。具体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2.购买限价商品房。(1)房源及户型。县政府按实际情况指定房源,建筑质量的标准与要求同本方案第十二点第(二)款;(2)购房单价。根据选择的户型采用阶梯价:选择面积80m2以下户型的按当时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下浮10%计算,选择面积80-100m2户型的按计税价格计算,选择面积100m2以上户型的按计税价格上浮20%计算;(3)补助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m2;(4)奖励标准。按前款选择的户型并依据搬迁时间节点实行分阶段给予奖励:选择面积80m2以下户型的,分别给予320元/m2和220元/m2的奖励,选择面积80-100 m2户型的,分别给予260元/m2和160元/m2的奖励,选择面积100m2以上户型的,分别给予195元/m2和95元/m2的奖励;(5)选房顺序。按照先搬迁、先抽号、先选房、先签约的原则;(6)其他规定。每户限购一套,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5年内该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出行政限制,房屋交易部门进行审查把关,满5年后交易的,增值部分的50%上缴国库,具体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通知县国资公司收取;属于在职工作人员的住户,购买限价商品房后,不再享受政府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3.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筛查在本县境内有住房信息的,属不符合安置条件,按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月10元/m2的补助,一次性补助24个月。对符合安置条件但自愿放弃以上两种安置方式的,给予每月10元/m2的补助,一次性补助60个月。
十六、企业(含国有)的房屋和用地的征收补偿办法
(一)土地的补偿
土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建筑及设备的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二次装修、成新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重置价值进行补偿。生产设备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三)搬迁奖励标准
1.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并搬迁的时间,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实行分阶段奖励,标准分别为210元/m2、160元/m2、110元/m2和不予奖励。
2.按土地面积给予奖励。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实际测绘的土地面积按80元/m2奖励。
十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事宜
安置房不动产权属登记,应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确认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免收不动产权登记费。
十八、房屋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后的房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三)未经登记但被认定为产权的房屋面积,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92元/m2),具体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据实扣除。
(四)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范围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价格表
2.征收范围内附属物补偿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