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发布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那么,南宁市公租房申请互换的条件是什么?户型有限制吗?如何申请?
Q:《互换细则》的出台背景依据是什么?
A: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6号)进行修改。
Q: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A: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互换申请: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Q: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有什么限制吗?
A: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的互换户型根据其家庭的配租标准确定:(一)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二)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四)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Q:如何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A: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流程,通过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完成。承租人想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信息,同时浏览和选择意向房源。申请人选择意向房源后,对方会收到系统提示信息,此时双方申请人应自行联系协商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申请。
Q:互换双方提出申请后,可以撤销吗?
A: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互换双方都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撤回互换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Q:互换后的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费用怎么确定?
A: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
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互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互换申请、重新签订合同以及监督完成房屋互换等工作。
第四条 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互换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第七条 互换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应符合新承租人的配租标准。
第八条 承租人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信息和选择意向房源。
第九条 互换双方自行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同时将初审结果报送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运营管理单位。
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通知互换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指定地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通过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说明理由。
互换双方对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查,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互换双方。互换双方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互换双方。
第十二条 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撤回互换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互换双方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完成房屋互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双方在5日内完成互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第十三条 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
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6年5月1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6号)中的附件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