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柳房金〔2015〕2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经2015年5月29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现对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应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柳州市区1000元/月、市辖六县500元/月,与他人合租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应分摊的房租。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应付房租,每个家庭户可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
三、提取需提交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缴存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职工(未婚、离婚)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严禁骗提套取。职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情况,追回骗提资金,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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