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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 维护农民切身权益

2015年06月10日 09:45来源:点击量:0

  农村社区建设既与城镇化发展互为呼应,又与新农村建设一脉相承。它的丰富内涵既包括村民自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服务共建共享,又包括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不能将其狭隘理解为农民居住形态的城市社区化。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改变传统村庄布局散、环境差、功能弱的弊端。但一些地方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简单将其理解为撤村并居,搞大拆大建;有的强迫农民集中上楼居住,借机调整土地规划,导致部分良田非农化。

  农村社区建设既与城镇化发展互为呼应,又与新农村建设一脉相承,不能将其狭隘理解为农民居住形态的城市社区化。要围绕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尽量依托原址做规划,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又要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慎砍树,少拆房,打造有配套服务、有产业支撑、有地域特色的农村社区。

  当前,农村社区建设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行政推动可以较快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问题。但是,农村社区建设更要重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因地制宜、自下而上进行。对于人口密集地区,可通过“一村多社区”模式来分散人口,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对于人口稀少地区,可通过“集中建社区”模式来集聚人口,节省公共服务成本;而建设集中居住点则主要适用于城市近郊地区。具体采用哪种模式,应当视实际而定、由农民说了算。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仅仅关注农民居住条件改善这一点。若生产方式没有改变,收入没有提高,居住条件改善的成本很可能会成为农民的负担。社区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生产方便不方便,配套产业和就业岗位能不能得到保证。如果只把农村社区建起来,却不能实现就近就业,社区农民仍会跑到城市去打工,新社区也就成了新的空心村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还需要破解农村社区的“同村不同权”问题,促进农村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和谐相处。以往,人们大多强调城镇对于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如今,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农村社区,由于工业化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农村外来人口逐步增多,甚至已超过本村户籍人口。同处一片区域,同为农村发展作贡献,权利待遇却差别较大,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在做大公共服务蛋糕的同时,还要把非户籍居民的公共服务问题解决好。

  总之,农村社区建设内涵丰富,既包括村民自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服务共建共享,又包括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只有这样,农村社区建设才能成为联结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纽带,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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