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南政办〔2019〕103号),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怎么补偿?
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南安市区域内(含过境)新建、扩建、改建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及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原则
(一)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征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管委会)]按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相关手续。
(四)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三、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
1.电力线路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予补偿;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四、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面积计算
1.电力线路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钢管杆圆形基础,按其直径加1米进行面积计算;
2.线路水泥杆杆坑、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
1.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地面积计算;
2.塔(杆)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
五、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南安市政府最新发布的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1.建设征收土地分为耕地、果园和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和非经济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五大类,具体补偿标准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
2.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应进行调查摸底,以实际征用果园地清点的果树为准,但数量应以相对合理的株数为限(其中龙眼、荔枝每亩最多不超过25株,芦柑、橄榄、杨梅、杂果、速生林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征收地上物补偿价格按附件2、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3.架空电力线路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砍伐速生林的,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再种植高秆植物,线路投产后供电公司应定期巡视,及时发现违规种植情况,由相关镇村配合进行砍伐,不再进行补偿,速生林补偿价格按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
4.如涉及房屋征收,标准参照南安市政府最新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或近期同个地区类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计算补偿金额,当使用耕地时,每期按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使用非耕地时,每期按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线路跨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给予累增1处计算。
(四)线路跨越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无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给予累增1处计算。
六、组织实施
(一)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根据补偿标准计算后的工程用地征收补偿费用,经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确认后,包干委托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由其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电力线路采用按电压等级及线路长度测算综合单价进行包干,补偿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1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2万元;
35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4.5万元;
11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6万元;
22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9万元;
50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3万元;
100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8万元。
(二)以上费用均包含除速生林外的永久及临时用地、地上物、跨越建筑物等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费用标准为单回路补偿标准,如电力线路为双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2,如电力线路为三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3,如电力线路为四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4。
(四)为便于工作开展,建设单位向乡镇(街道、管委会)支付工程用地征收补偿金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
(五)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签订委托包干协议,按协议拨付补偿费用,如因工程量变更导致补偿费用发生变化,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六)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建设单位计划,开展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及时交地给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可由建设单位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商解决或上报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安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表
说明: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各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600元/亩,不设立调整系数。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助费(包括水田、旱地)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表
一、胸径从离地面一米的位置量算。
二、果苗是指已移植到园地或山地上定植果苗。其中耕地补偿费已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再清点地上附着物,园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表标准清点补偿。
三、在耕地上种植果树,原则上按耕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也可选择按果园征收标准加果树补偿标准一并计算进行补偿。
四、大果(龙眼、荔枝、橄榄、柿子、芒果)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25株,杂果(杨梅、柑桔、李子、番石榴等)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80株,种植株数超过者不计单株规格补偿,按苗圃补偿迁移费4000元/亩。
3.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表
说明: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0.4倍补偿,成熟林按其材积产值的0.3倍补偿。
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倍补偿。
三、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0.4倍补偿。
四、竹林和其他经济林按其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坟墓:吉葬800元/个,凶葬1000元/个,吊棺1500元/个。明清古墓:清朝古墓5000元/座,明朝古墓10000元/座;祖墓的年代确认和补偿:墓主后裔应提供相应证明依据,如族谱或相应的辈分等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祖墓的所处年代,由村镇两级共同确认后按相应的标准补偿,否则按原规定标准补偿征收。
六、花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5公分以下3000元/亩,5(含5公分)~20公分4000元/亩,20(含20公分)~40公分5500元/亩,40公分以上(含40公分)500元/株。
七、种植茶叶的地块,按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其中青苗补偿标准:新种植6000元/亩,“未封行”8000元/亩,“封行”10000元/亩。
八、菠萝补偿标准:3000元/亩。
4.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速生林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