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因此是一种用益物权。
⑵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不包括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在农村村民能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甚至是无偿获得宅基地,通过分配给农民宅基地,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最终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⑶宅基地使用杈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所谓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厨房、厕所、院墙、储藏室。
⑷随房屋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合法地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杈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移。
⑸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杈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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