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农委)、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各市分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按《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验收入库,共同对我省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组织指导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参与收购,严格做好库存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收储库点的确定、收购启动和停止
收储库点的确定程序。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库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提出,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提出(要将所推荐的收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农发行贷款资格证明,特别是三年内从事中央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相关业务无违规违法记录证明和资产及担保能力状况等相关收储资格审核资料一并上报),报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后,三方根据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三方单位监管能力与收储库点数量相匹配等情况,统筹选择确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在收购启动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租赁社会仓容有关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如采取上述措施后总仓容仍不足,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提出建议,联合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签章。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总部要出具统一的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程序。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并以地方价格部门监测数据和中央、地方储备小麦轮换收购挂牌价格为主要依据。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申请。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以市为单位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收购进度、方便农民售粮及三方单位监管能力等情况,分期分批有序启动收储库点。
收储库点退出机制。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及有关直属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及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安全巡查。对于违反收购政策或收购质量不合格等需要退出的库点,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负责退出事宜;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退出申请,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共同确定退出事宜。对于有收购“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虚报进度、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质价不符、“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收储库点,其收购的小麦要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委托收储库点退出收购后,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及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纳入企业诚信经营体系建设黑名单。
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中储粮直属企业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并向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报告。当市场粮食价格上涨较快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国有粮食购销、加工企业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
三、最低收购价小麦验收、库存管理、监管与出库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按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验收,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负责。委托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的质监中心)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合格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包括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要落实仓单制、履约保证金制度,并在地方银监局进行确权,防止发生将最低收购价小麦用于担保抵押等情况。
对于非国有粮食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验收合格后,进行粮权公证,公证结果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进行公示,并抄报中储粮总公司、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数量、质量等情况监督管理到货位,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擅自变动储存库点和储粮货位。委托收储库点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粮情检查和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储粮安全。出现质量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属于入库验收把关不严格的,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后期保管不善造成的,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全部责任。
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库点的监管由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分别做好监管记录。驻库监管员具体负责库存粮食的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出库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粮食销售出库后即履行完监管职责。
四、收购资金及保管费用管理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开户农发行承贷,保证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自小麦入库验收合格当月起,中储粮直属企业在收到保管费用补贴后,要按照委托保管合同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收购资金按照“一次审批、分批发放”的原则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向当地农发行承贷。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加强网银结算的宣传,引导送粮客户推广网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各委托收购库点要向所属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和规范的收购结报手续,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根据收购进度及时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是指收储库点在粮食收购环节发生的必要开支,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用、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用的各项开支。收购费用标准为2.5分/斤,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2分/斤。
五、严肃库存管理纪律
在日常检查或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现委托收储库点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套取补贴、收“转圈粮”和阻碍出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委托保管合同的约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地方各监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而隐瞒不报,在上级检查或出库过程中被发现,视为监管责任事故,将严厉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对检测机构在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中没有发现或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在上级检查或出库过程中发现,将追究质检机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要组织和指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与中储山东分公司、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组成督查小组,加强对收购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物价局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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