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意味着什么?保障了农民哪些权益?
一、集体建设性用地可入市!
“三项改革”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展最为明显,也被外界认为是这次修法工作的最大亮点。本次修法中,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时,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二、征地程序改革,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前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和审批手续。新法还首次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三、征地补偿改革,将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做法,未来将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此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