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2019年缴费基准值和待遇核算基准值的通知》,对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失业保险缴费基准值、工伤保险缴费基准值做了明确规定。
原文如下
关于明确2019年缴费基准值和待遇核算基准值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9〕4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4764元,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08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养老保险。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4764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08元。
二、失业保险。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基准值为4764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伤保险。以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08元,作为省本级职工平均工资基准值。省本级工伤保险运行中,采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6108元为基数。以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因基数变动导致的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差额不补缴。各市州可根据本统筹区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基准,允许各市州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补缴因基数变动导致的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差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