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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规定?

2019年08月12日 17:49来源:自然资源部点击量: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农用地——摄图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相关案例: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农用地——摄图

2013年~2015年,被告人罗某等3人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9930.52亩。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等3人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罗某等赔偿植被恢复费3612.8万元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植被,恢复土地原状并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赔偿本案鉴定费8000元;4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格尔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等3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上述犯罪行为毁坏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罗某等3人的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3人分别被并处相应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修复被毁坏的9930.52亩林地,并在5年内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监督实施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8000元及在《青海日报》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了上诉。

该案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共同修复被毁坏的林地,并载明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和标准,并由当地的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使各方力量参与到被破坏土地的治理中,对被破坏土地尽快恢复生态功能,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负责监督实施修复机关的做法,是生态环境治理和审判实践的有益尝试。通过该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当地破坏环境的非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当地牧民群众,既是生动的法律知识普及,又是深刻的环境保护教育,促使人民群众树立起绿水青山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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