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出让金最新规定。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受理划拨转出让的,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收取。
据了解,今年3月1日,我市曾调整了住宅地价,为保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因基准地价更新导致出让金收取标准大幅变动。以前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都是按照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调整后,出让金收取标准与基准地价“脱钩”,也就是说出让金不会随着基准地价变动而变动。
此外,该《通知》还对拆迁安置房、劳力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收取方式做了规定。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拆迁的安置房(含货币回购房)土地出让金标准继续按照原先标准执行;2000年前转让,已经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后仍保持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2000年基准地价收取,原已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可以抵扣出让金(多余不退),出让期限从首次转让立契时间开始计算;国有土地上的农村集体劳力安置房,不论分配对象是否为本村村民,统一按国有划拨性质办理登记。分配后转办出让的,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1%计收;单位通过安置房屋取得的或原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6%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