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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知识问答

2015年05月19日 13:56来源:新华网点击量:0

    一、哪些房产不得转让?

    答:(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答: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因法律文书、继承等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的物权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答:(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照前面三项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何谓房地产抵押?

    答: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如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答: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如何计算?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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