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那么,额敏县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申请条件有哪些?可以参考额敏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的《额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额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额敏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额敏镇以及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社保局、国土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低保家庭成员常住城镇户籍满2年;
(二)低保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每年度核准发布;
(三)在本县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常住城镇户籍满3年(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满3年,其他成员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由县民政局每年度核准发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由民政局、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和实际走访、调查结果确认);
(二)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因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县城镇家庭。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县再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五)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5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5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在本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外地来本县务工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在本县内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额敏县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并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对于审核内容有异议的要主动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说明;
(四)工作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额敏镇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
(七)生产、经营情况说明;车辆拥有情况说明;
(八)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应予以受理。
(二)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向社会公示15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申请人排序一并上报额敏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额敏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予以审核,针对辖区内各社区上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总体平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15日后,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汇总后的初步分配方案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审: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汇总后的初步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并制定额敏县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上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五)批准和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额敏县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进行会议集体研究,经批准的分配方案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社区和额敏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申诉。
初审、审核、复审以及批准程序,必须体现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并保留会议记录备查,上报材料要有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研究,确定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数量,为额敏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初步分配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社区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八条 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时,城镇低保户、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国英模、省部级劳模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因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急需救助的对象应优先分配。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和个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家庭申请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额敏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额敏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收缴,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测算提出,经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承租合同期满日应当退出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规所得的,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八)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收入、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额敏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