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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07月15日 17:04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 〕94号),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呼和浩特城乡医保缴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9 〕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95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3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35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

(三)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

四、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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