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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

2019年07月04日 08:48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点击量:0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其中有提到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各地要尽快逐级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六)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七)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八)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在重点养殖区域周边、省际间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施设备。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九)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一)严格屠宰厂(场)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财政部等负责)

七、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

(十四)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各地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筹抓好疫病防控、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奖补、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变“运猪”为“运肉”。加快推进分区防控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标准。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研究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六)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取得海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寄物、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全面落实供港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供港澳生猪通道。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负责)

八、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七)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八)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加快构建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尽快在防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九、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

(十九)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统一规范发布制度,健全部门联动和协商机制,涉及疫情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如实向社会公开疫情。(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适时研究将非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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