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
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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