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一种保障性的住房,今年,南京市房管部门为便利群众、优化市场,对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那么2019年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上市条件是什么?如何交易?
一、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之前的上市条件有四条,其中的“经适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于2019年1月7日取消。这种调整,让经济适用房上市更简单,促进经济适用房供给量的提升。
二、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办理程序
(一)转让方原申请保障家庭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2、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
4、被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6、受让方身份证。
(二)市房改办受理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相关材料,校验后出具收件收据。
(三)市住保中心对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出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予发放《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四)转让方需交纳差价收益金的,持缴款单到(1)号财务窗口办结交款手续,凭交款票据和个人身份证以及收件收据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转让方无需缴纳收益金的,持个人身份证、收件收据直接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委托他人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到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注意事项
1、办理上市手续时,转让方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已成年成员均需到场;
2、上市交易行为发生变化时,再次申请上市确认书需重新递交申请材料,并退还前次领取的上市确认书或取件单;
3、受让方购房资格的认定,请转让方认真核对其是否取得“购房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人士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还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