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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2019年06月22日 11:48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土地租赁合同是当土地租赁的形式时保障双方的利益不被侵害的证明,只有签订了合理的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方式才能生效。那如果不想继续签订该合同呢?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1、协议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一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因事变更

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土地租赁合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就租赁土地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专项合同。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该注意:

1、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土地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注意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3、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4、土地性质,如果是良田保护地是不能盖厂房的;

5、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的约定,

6、是否可以转租的约定;

7、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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