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石家庄市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41万亩以内,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全面清理2011年至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
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挖掘我市用地潜力,执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提高土地利用质量效益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与严管严控相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中心任务是要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实行严管严控,不应单纯地管住卡死建设用地,限制和阻碍经济加快发展,应当在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找到支持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的出路。
2.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
3.坚持严格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依法依规用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不合理的用地要求,遏止乱占滥用土地。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管控体系,拓宽土地要素保障途径,积极探索差别化管理。
4、坚持统筹协调与完善监管考核相结合。在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做到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
(三)工作目标。
1.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充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4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4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20万亩。
2.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144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9平方米以内。
3.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方式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年以上。
(四)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1.坚持总量控制,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内涵提升转变。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各县(市)、区和园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管控的具体指标,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2.坚持节约集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以2035年为目标年,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创新规划调控指标体系,实施全域全类型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划定城镇和开发区(园区)开发边界控制线,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3.坚持统筹利用,用足用好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政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办法,结合“空心村”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我市三个国定贫困县(灵寿县、行唐县、赞皇县)和平山县(脱贫支持政策不减)产生的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市域内流转,其他县(市)、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本县域内流转。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复垦的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切实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尽可能多的扩大复垦面积,以实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占补平衡指标的有效流转。复垦耕地质量达不到建新区占用耕地质量要求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要求。在优先保障市域、县域内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指标调剂方向和规模,有序推进拆旧建新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4.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综合研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对山区开展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在达到耕地标准、不破坏耕作层、保有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发展与区域功能定位相契合、与生态环境相适宜的农产品种植。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和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不得将25度以上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增量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1.坚持标准控制,实行项目用地规模精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审查核验。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于当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2.坚持有保有压,实行土地要素保障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社会民生产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逐步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赁后出让”供应方式。在正定县、栾城区、藁城主区、鹿泉区、综合保税区和高新区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赁后出让”试点。试点范围内,每年采取“弹性出让年限”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的,应不低于年度新供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0%(2018年应不低于10%),逐年增长;对新征收的商业、住宅、工业用地政府收益实行统筹,解决工业用地征收成本与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倒挂问题。其他事项应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实施。
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3.坚持集约发展,促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各县(市)、区和园区制定的控制标准应于2018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控制标准对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探索制定其他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全面推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建立项目准入审查机制,坚持以投资产出效益核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开发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促进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聚集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局)
(三)大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1.坚持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全面清理2011年至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实行供地率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对供地率低的县(市)、区,除省重点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建设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
2.坚持分类施策,有效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全面清理供而未用土地,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处置,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临时使用一批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实际使用率。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年底闲置土地超过200亩的县(市)、区,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闲置土地数量。严格“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土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特别是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3.坚持统筹谋划,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深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探索形成多样化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治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用地节约集约、人口有效集聚、产业真正发展,环境切实改善为目标。通过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支持、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用活用好补充耕地政策、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政策措施,为改善农村面貌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4.坚持立体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地下空间为经营性用地或盈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的,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公开出让起始价格负一层参照同地段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20%确定,负二层价格按负一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价格按负二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四)全面开展用地质量效益考评督导。
1.坚持跟踪问效。2020年底前,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工作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提升工作年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年底前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完成情况并报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于今年10月底前将2018年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对各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开展节地效益考核评价。积极参与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开发区(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未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得升级、扩区、调区,评价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二的省级开发区不得升级,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一的,不得扩区、调区;参照省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园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指向明确、指标科学、配套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依据用地、税收、产出、能耗、排放等指标,分别开展“亩产效益”和工业企业质量综合评价,倒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与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挂钩,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低、供地率低、闲置土地比例高的县(市)、区,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进行核减;对考核成绩突出、供地率高、闲置土地比例低的县(市)、区,在安排当年用地指标时予以奖励。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节约集约用地效果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建立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市)、区和园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将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用地质量效益提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价款收缴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实际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的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有关用地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二)强化实施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本方案精神,抓紧出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要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总结经验、方法和举措,挖掘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全市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创新发展。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社会观念,弘扬珍惜土地的文化传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各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社会氛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模范县活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奖励机制,对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模范县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