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指出,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此外,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京建发〔2019〕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