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舟普政办〔2019〕7号),本调整方案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舟普政办〔20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缓和征地矛盾,促进普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和《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方案》(舟土资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仍保留三个等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一类地区9.5万元/亩、二类地区7.5万元/亩、三类地区7.0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一类地区4.8万元/亩、二类地区3.8万元/亩、三类地区3.5万元/亩。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1。
二、调整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市场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6000元/亩的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生产性果园各类果木、零星种植果木、竹类及常规密度、桑园、茶园、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零星种植树木和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加强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后的相关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抓紧梳理过渡性的征地项目情况,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矛盾与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
本调整方案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舟普政发〔2017〕39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舟山市普陀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单位:万元/亩)
2.普陀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生产性果园各类果木种植补偿标准
其他小水果中柿、枣、板栗、苹果等落叶果树参照梨,金柑参照柑桔,猕猴桃参照大棚葡萄的标准。本价格不包含用于果园种植的各类基础设施或配套器材的补偿,如大棚、防风林、灌溉设施、排水系统、道路系统、管理用房等。
优质生产园:指在盛产期内,管理良好,符合该品种栽培的相应栽培制度,设施齐全,产量达到规定范围,商品率高,亩产效益在正常范围以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果园。一般指当地管理水平比较高、效益比较好的种植园,经营主体以该果园作为主要或重要收入来源。
一般生产园:指管理正常,正常投产,品质基本达到要求,果品50%以上用来销售,无失管现象,果园果树的树冠覆盖面积或土地利用率在85%以上,有种植管理配套的基本设施。
失管园:指达到盛产期树龄,因无不正常管理,已影响果树生长,设施不具备,杂草、病虫防治不到位,产量在正常产量的20%以下的种植园。
初果树园:指未达到盛产期年限或树冠覆盖率低于规定要求,产量在正常产量的50%以下,管理正常的果园。
未投产园:指未结果或结果仅为正常产量的10%以下,管理正常的种植园。
新建果园:指已完成果园基础建设并完成种植1-2年内的果园,完全没有产量,管理正常的果园。
迁移费用的补偿说明:迁移费的计算由果园原有果树的起挖、运输、重新种植、移植地土地整理、地力提升、日常管理及由于迁移带来的产量损失等部分组成,其补偿标准分别为(带土大苗移植)3000元/亩、运输1500元/亩、种植2000元/亩、土地整理2000元/亩、地力提升2000元/亩,合计为10500元/亩;产量损失的补偿年限为葡萄1.5年、柑桔2.5年、柚2.5年、枇杷2年、李2年、桃成年树不适合移栽按新建园种植至盛果期计算,产量损失年度亩补偿标准为大棚葡萄1.2万元、露地葡萄0.6万元、香柚0.6万元、柑桔0.6万元、枇杷0.8万元、李0.6万元、桃0.6万元;在迁移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种植密度、迁移种植地块交通条件、土壤肥力水平、灌溉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
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标准主要是指大树为主、胸径在20厘米以上,按评估补偿(包括挖工、运输、种植、养护、迁移种植风险等)大树归被征用人所有;小苗木按市场价和信息价格进行评估后,迁移补偿价格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二)零星种植果木补偿标准
本表中未列入表中的其他果木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此表所指杨梅是除了晚稻杨梅以外的其他品种杨梅;“盛产期”指果木已盛果的时期。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六)零星种植树木补偿标准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做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做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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