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和溪镇镇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为四种:耕地3.64万元/亩,园地2.78万元/亩,经济林地1.5万元/亩,其他地类0.92万元/亩,青苗0.5万元/亩。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和溪镇镇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和溪镇总体规划镇区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
第三条 本《方案》征收人为和溪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和溪镇总体规划镇区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土地征收
地类界定按南靖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为四种:
(一)耕地3.64万元/亩;
(二)园地2.78万元/亩;
(三)经济林地1.5万元/亩;
(四)其他地类0.92万元/亩;
(五)青苗0.5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倍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红线内被征收(拨用)并且给予另行安置的土地及国有交通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国有滩涂、水域、河流,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公路、工矿及其他项目用地以及标准报废的。
第五条 房屋建筑物的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权源面积计算办法
1.“两证”齐全或持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合法土地、建筑面积[含已被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按100%计算;
2.超准建但有缴清全部应缴税费的土地和房屋面积部分按80%计算;但如被征迁人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的100%给予补偿。
3.对于未批、未缴费和历史形成无证的土地及其房屋按60%计算;但如被征迁人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
4.被征收营业性店面有效面积补偿按同等结构住宅补偿标准(附表1、2计算)3倍给予补偿。
5.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高度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面积计算;檐口高度净高不满2.2米的部分,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6.自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通告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阻扰拆除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奖励办法
1.对被征收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计算面积给予奖励(框架500元/㎡、砖混400元/㎡、砖木及石结构325元/㎡、土木200元/㎡),但若被征收人超过镇政府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1天递减30元/㎡;若被征收人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计算面积给予奖励(框架500元/㎡、砖混400元/㎡、砖木及石结构325元/㎡、土木200元/㎡),但如果被征收人超过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房的,奖励标准也按照每延迟1天递减30元/㎡。
2.被征收建筑物统一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按房屋建筑占地有效面积300元/㎡。
3.国有产权或集体产权建筑物不享受征收奖励及货币安置补偿。
4.附属物拆除不享受征收奖励及货币安置补偿。
5.凡是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享受本方案所有的奖励。
第六条 拆除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筑物拆除的,按具有合法权源的建筑物补偿额的3%计,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七条 工作经费按镇政府征收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镇、村按工作比列分配。
第八条 征收中涉及到特殊建筑物个案补偿问题,可以用评估办法确定补偿。由镇政府和被征收人共同确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评估结果补偿。经评估补偿的项目不享受本方案中涉及的任何奖励、补助。
第九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