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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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近的公交站:维明兴凯路口、颐园宾馆、省人大招、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水务局)、颐园宾馆、假肢招、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水务局)、五中、合作路东口、市二院、新华区政府、新华区政府、市政府西院、政府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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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河北行政学院。
(十三)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机关党委人事处
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规划统计处
基金和财务处
就业促进处
人力资源市场处
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业能力建设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
职称管理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农民工工作处
劳动关系处
工资福利处
养老保险处
失业保险处
医疗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农村社会保险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劳动监察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外国专家局
离退休干部处
政务服务管理处(政务服务中心)
公务员局
公务员局综合处
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考试录用处
考核奖励处
培训与监督处
社保局
综合处
地方处(农保处)
基金管理处
稽核处
登记征缴处
个人账户管理处
养老待遇计发处
工伤待遇计发处
机关服务中心
财务结算与基金审核中心
厅教育中心(培训教育处)
信息中心
人事考试局
人事考试局综合处
录用聘用考试处
职称考试处
工人培训考试处
就业服务局综合处
职业介绍处
就业训练处
社区就业处
军转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军转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
厅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社会保险培训中心
宣传中心
北戴河干部疗养院
轨道运输学院
石家庄铁路运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