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银川 兴庆区 上海东路40
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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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六)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八)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人才综合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冯志强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厅党组书记、厅长
马军生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张建瑞
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 力
党组成员、副厅长
孙晓军
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高侠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宏伟
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成贵
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
刘智谋
党组成员、公务员局局长
陈 放
党组成员、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 明
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
马继凯
副巡视员
李茂青
副巡视员
侯新生
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