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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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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刘 莉: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
戴 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社会保
任予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林 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省公务员
孙 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刘少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黄 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律检查组组长、厅党组成员
邱 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党组成员
潘亚群:省外国专家局局长,厅党组成员
刘良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皖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皖就业有关工作;承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承担省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中央驻皖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皖工作和回国专家来皖定居工作政策;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执法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