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抚顺市新抚区琥珀街7号
邮编:113008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邸志刚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市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越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副局长:田春发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副局长:苏国义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市就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喜森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副局长:董政伟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王新忠
市人社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张玉强
党委工作部
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
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
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工会
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办公室
职责: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审批处
职责: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加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财务审计处
职责: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金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
规划与基层管理处
职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专兼职人员的管理,指导协调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争议调解仲裁等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考工定级工作。
就业促进处
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技工院校行政审核、日常管理;拟订全市民办职业培训院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以及高级以上层次民办职业培训院校行政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审批;抚顺市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资福利处
职责: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批统发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等政策。
考核任免奖惩处
职责: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确定、登记管理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议案;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推荐省政府以上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负责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核备案,以及申诉、控告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能力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录用调配处
职责: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调任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转任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调配、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
军官转正安置处
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年度军转干部分配计划。
2、负责制定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考试方案,组织、指导培训、考试工作落实。
3、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军转干部工作分配、职务安排、随调家属安置等工作。
4、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地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5、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政策指导、培训,退役金核定、发放,人事档案接转与存放保管等。
6、负责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劳动关系处
职责: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和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监督指导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工作。
养老保险处
职责:负责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备案管理工作;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标准;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退休手续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失业保险处
职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收缴、调节和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结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医疗保险处
职责: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核;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工伤保险处
职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劳动社会保险处
职责: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报省政府备案的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职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监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基金监督网络,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处
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
市外国专家局
职责:1.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境)培训、引进海外研发团队政策及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引智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聘请国外专家项目计划审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
3.负责在抚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4.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审批与管理;
5.负责处理外国专家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6.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
7.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的申报工作。
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拟订政府绩效管理办法、指标体系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拟订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县区政府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抚顺市退休干部管理中心
职责:贯彻落实退休干部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组织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社会公益和文体娱乐活动;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来信来访工作。
抚顺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
职责:培训二产专业技术工人
学校简介:抚顺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是以二产专业为主、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为一体的政府办学的职业学校,是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省机电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机加工普惠制培训集团成员校,是市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基地,是我市培养二产专业技能人才支柱力量之一。
抚顺市技师学校
职责:抚顺市技师学院是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公办职业技术学校。学院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隔河相望,有着适合职教发展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环境。我院创建于1964年。50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经过全体师生团结奋斗,艰苦创业,学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学校是国家级重点学校,现开设的专业主要有:数控技术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技术及应用、机械制造与控制、电气运行与控制、化学工艺、焊接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等专业等。其中数控技术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技术及应用、机械制造与控制等专业,被省教育厅评为省级示范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专业被教育部、建设部确定为国家级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院被市政府确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普惠制”培训基地。
抚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责:抚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贯彻就业准入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职能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中心的宗旨是提高社会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中心的职责是:
1、 负责本地区企业职工及其它各类从业人员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毕(结)生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2、 参与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技术性文件和规定;
3、 审查建立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指导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鉴定所(站)进行年审(评估);
4、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组织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日常管理;
5、 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维护题库运行;
6、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发布鉴定公告、审查鉴定资格、派遣使用考评员、试卷的印刷、传送和鉴定督导、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分析);
7、 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管理运行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成绩核定、证书编码、证书打印、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上网查询系统等证书管理工作。
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职责:根据抚编办发【2008】32号文件,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主要职能确定为:
1、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劳动就业工作。
2、开展全市劳动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县区劳动力资源市场建设;掌握全市劳动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失业人员的现状;负责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失业人员的专业转岗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县区和办学单位的就业前培训和专业转岗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负责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和就业体系建设。
5、指导全市劳务输出及县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分析劳动力资源的结构,掌握全市劳动力资源的状况,预测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与变化,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6、负责再就业专项基金和就业经费的管理,对县区就业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企事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
职责:宗旨和业务范围:
全心全意为全市离休干部服务。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业务流程:
单位汇总上报----->药费审核------->定点医院审批------>定点医院上报明细----->药费汇总、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监督定点医院报销
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发展。处理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程序
1.申请:向仲裁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仲裁申请书。
2.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如申请人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材料不全,经指导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答辩: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庭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当事人(申请人除外)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顺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职责:
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社会保障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工作。
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
一、首次制卡:
单位和社区的参保人员,须由单位或社区统一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及社区:经办人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办理制卡申请手续,领取《数据确认表》。为保证制卡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制卡单位应根据《参保单位制卡数据确认表》仔细核对制卡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等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登记制卡,同时打印并粘贴《照片采集表》,之后将两表返回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正式制卡。
2、个人:参保人在所属社保分局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准备3张1寸红底照片,社保业务分局出具的《医保建户通知单》(4050人员需提供《4050数据确认表》),及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人员可提供户口)到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申请制卡,代办人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单位整体制卡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个人制卡(含5人以下的单位制卡)周期15天。
二、领卡:
为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维护本人利益不受损失,取卡需提供相关资料,资料不全不予领取。
1、企业及社区在接到领卡通知后,携带《数据确认表》及领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领取社会保障卡,并自行组织发放到职工或居民手中。
2、个人根据《保障卡办理登记单》上标记取卡时间,携带《保障卡办理登记单》、缴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领取社会保障卡。代办人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三、挂失:
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8:30-17:00,拨打12333转人工挂失,其他时间段拨打15642019100由值班人员挂失。
或携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人员可提供户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挂失。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四、补办:
1、携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儿童可提供户口,及一寸红底照片一张,代办人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及制卡人一寸红底照片一张等相关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办理补卡手续。
2、如社会保障卡尚未申请制作或者正在制作中,参保人员突发疾病可先行现金住院,后携带相关住院资料及制卡人身份证(无身份证人员可提供户口)、一张制卡人一寸红底照片,到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办理紧急制卡,24小时内将社会保障卡送达医院可转为医保住院。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紧急制卡费用由制卡人自行承担。
3、如果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持卡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人员可提供户口),到所参保的社保业务分局修正错误信息,然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重新制卡,并承担制卡费用。
4、经过补卡流程之后,原卡即作废不能继续使用。、
五、密码解锁:
使用社会保障卡时需要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应尽快到就近医院或者药房更改密码。若连续3次输入密码错误,卡将被封锁,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持卡人身份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经办大厅办理解锁业务。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1、中、省直,市属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举报);
2、县(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注册地管理原则到其所属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3、建筑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化原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一)说明身份。
(二)登记立案。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三)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执行公务时应由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佩戴监察标志并出示证件。
(四)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五)送达。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可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六)在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之后3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时限
1、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
2、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投诉(举报)须知
(一)接待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二)接待对象:个人和集体(集体投诉推选2人作为代表)
(三)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4、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县(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抚顺市劳动监察局 52630753
新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313997
望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6887053
东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371333
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617066
抚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599705
清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3023136
新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5080097
抚顺沈抚新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6608813
抚顺市人才中心
职责:抚顺市人才中心(与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抚顺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以下业务职能:
1. 负责参与拟定全市人才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2. 负责对全市人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 负责全市人事考试考务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4.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5. 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人事代理工作。
6. 负责毕业生派遣工作。
7.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