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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二)提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措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型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统筹协调全区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全区就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工等级考评颁证工作;指导管理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完善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六)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监督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非因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八)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发展规划及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辞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规;负责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考核、录(聘)用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聘用和考试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荣誉和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十一)贯彻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区工作或定居相关规定;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中的人才交流。
(十四)承担乡镇(街道)社保所的相关业务指导责任。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