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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d92662f46
|2016-08-24 15:41
答: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棚户区具体界定标准:1.区片大小:集中成片棚户区:50户以上(含50)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非集中成片棚户区:50户以下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2.建筑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3.建筑密度:密度较大,容积率低于1.2。4.使用年限:片区内80%以上房屋使用年限超过30年。5.房屋质量:质量较差或危房。6.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部分屋顶,阳台有安全隐患,电器及电路老化,缺乏消防设施。7.使用功能:房屋面积较小,使用功能不完备,部分无独立厨房,卫生间。8.市政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不完善或年久失修,道路破损严重,无绿化或绿化较少,无法集中供暖或供气。9.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设施不完善或缺失。10. 范围: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或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具体标准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