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的,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其中,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生子女,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承包户中部分死亡的人员,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在嫁入(入赘)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原则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自愿放弃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原所在地据此可以不再登记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赘)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员商定,总之,不得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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