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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为搬迁,原来的土地我们一直在耕种,当地政府说我们没户口,被另一家有户口的确权去了 土地确权
提问者:skytt|浏览1403次
|2016-08-22 10:15
我想问我们因为搬迁,原来的土地我们一直在耕种,但被别人确权了。 因为搬迁后我们原来地方没有户口,搬到同一个地方的其他一个县,是因为水利移民到另一个地方从承包到现在一直是我们家种,当地政府说我们没户口,不确权,被另一家有户口的确权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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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187****2230 |2016-08-26 14:53
    这个问题要根据你们搬迁或户口迁移的地方来看: 1.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镇居住但户籍关系未迁出农户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户籍关系所在地为法律依据。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镇居住但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户,仍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据实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个别村组集体将长期外出务工、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户承包地收回后,采取村民会议决议方式,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的做法,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按照原承包户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两种情形确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3)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如果你们的情况是符合以上可确权范畴,那么你们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可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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