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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处原来供销社的库房,不能过户,只能长期租用,这个土地能确权吗? 土地确权
提问者:处处闻啼鸟|浏览3308次
|2016-08-22 10:15
我们家有一处宅基地,我结婚的时候,我爸又买了一处,是原来供销社的库房,不能过户,只能长期租用,这个土地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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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187****2230 |2016-08-30 09:51
    供销社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由于基层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基本上是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设立时由当地政府批准或者与农民集体协商进行补偿后取得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于当时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上述土地在取得时多数并未进行登记。加上由于你没有过户,所以必然涉及到权属问题,是确给你还是供销社本身还是个问题。 因此,你可以参考下面的有关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条例,然后与当地供销社和乡镇政府咨询。 1.《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第十七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指出: “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2、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下简称《土地确权通知》)指出:“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各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历史上长期使用的土地部分尚未确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因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提高认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3、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以下简称《复函》)界定:“供销社土地使用权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4、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以下简称《土地确权规定》)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 你的这个原供销社库房是属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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