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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187****2230
|2016-08-24 16:18
您好!您所说的合同地的确权问题应视情况来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等法律政策,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分配给农户的承包地,应按照调整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个别村组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内打乱重分的,原则上应按照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个别村组因承包合同、证书等权属资料遗失、不全,或多次进行土地调整等原因,无法确认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而且,如果您的合同地还涉及到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的确权问题,那得考虑到下面的2种情况:
1.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
2.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