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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什么确定土地地块是否可以确权? 土地确权
提问者:神灯愿望|浏览1339次
|2016-08-22 10:15
根据什么确定土地地块是否确权.为什么同年代.或集体土地有确不了权的现象.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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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187****2230 |2016-08-26 13:53
    一、首先,你得先了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范围: 1.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土地);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2.是指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的土地)。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二、为什么有的土地确不了权?这个问题可以分情况来看。以下的情况可供你参考。 1.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的确权: (1)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 (2)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 (3)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4)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2.农户承包地存在四至不清、地块不实问题,这就得: (1)组织承包经营农户及其承包地四至相邻农户对其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进行实地指认,并登记签字确认,对指认后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进行公示审核,依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备案。对实际确认的承包地地块位置和四至与原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登记不一致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备注说明或登记。因此确权时间会比较久。 (2)有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不健全,这就得: 已建立登记簿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登记备案资料和信息,重点是根据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对农经发[2011]2号文件提出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9种情形进行登记备案,补充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信息,解决登记簿中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突出问题。 未建立登记簿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的基础上,依据农村土地确权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建立健全登记簿。 之后才能进行土地确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 (1)因行政管辖权调整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应由合并后的村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核实后,按照核定后的村组名称,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变更——对“村改居”等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已变更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转变为城市居民,但仍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土地,应由承包农户所属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经所属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3)县、乡、村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对部分地方由于县、乡、村之间界限划分不清,或实施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集体权属地理界址,打破了村组之间界限,造成农户承包地所有权归属关系无法确认的,应由农户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界定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登记备案资料等法律依据,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4)农户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对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农户,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承包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将被征用部分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后,办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对未征用部分,根据实测面积和确认四至、空间位置等结果,据实确权登记颁证。 (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兑换整合,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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