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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土地,我承包的地不写我名字写村里合法吗? 土地确权
提问者:hlsong|浏览926次
|2016-08-22 10:15
我们这确权土地,我承包的地不写我名字写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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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187****2230 |2016-08-26 14:32
    不合法。首先,你得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范围: 1.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土地);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2.是指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的土地)。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如果符合以上要求,俺么确权的土地得写你自己的名字。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承包的地被用来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公共设施、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等建设使用的农户家庭承包地: (1)已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 (2)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采取以租代征或长期租赁等非法方式使用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应查清情况,移交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复垦为耕地的,由承包农户负责自行恢复为耕地后,按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 另外,如存在村组织私自确权,你得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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