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承包》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户口农村仍该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户应实进行承包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应按照承包意愿保留其土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进行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按照承包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入设区市转非农业户口应承包耕草交发包承包交发包收承包耕草
2011《 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办发〔2011〕9号)提农民申请登记住户口扩设区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其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否放弃宅基承包耕、林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意愿办发〔2011〕9号文件发承包全家迁入设区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其城市)否其承包土进行确权登记应本着道主义该农户城市确困难民主协商致基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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