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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问题 土地法律
提问者:189****2536|浏览637次
|2022-08-01 09:58

二轮延包时1家4口人,父亲、母亲、姐姐、弟弟,4口人有地。2002年父亲转公职,承包地收回;2005年姐姐婆家分得土地娘家收回;弟弟有地,考取公职,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至此,家庭承包户只剩2口人的地,分别是母亲和儿子。2018年母亲去逝,且弟弟户口在设区的市。2020年村集体想收回地。请问:是按照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还是按照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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