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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性程序,转性费用。 土地转让
提问者:173****4828|浏览2391次
|2021-08-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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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鸿鹄zhihzi |2021-08-20 11:56

    土地变性就是改变土地的性质,比如集体变国有、住宅变商业、工业变住宅、工业变商业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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