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如果户主年龄较大,经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同意后,土地确权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方代表姓名可以写户主姓名,也可以写家庭其他成员姓名。户主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填在摸底调查表中。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
你可以咨询当地国土局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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