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
根据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确权登记的亩数一般以承包合同书登记的亩数为参考,以实际丈量为准,丈量后必须经过户主的签字确认才有效。如果户主认为亩数登记有误,可拒绝签订,申请重新丈量。
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村委会不按四至确权,可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